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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理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核心理论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与意义。自十九世纪中叶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界,尤其是德、日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大多都参与了有关诉讼标的理论的学术大讨论,促进了整个民事诉讼体系的繁荣与发展。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则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诸如诉讼标的的含义、功能与识别标准等问题均未展开广泛而充分的探讨。基于此,笔者以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建构为题展开对诉讼标的相关问题的论述。全文除前言与结论之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我国研究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意义进行论述。本章首先从诉讼标的含义入手,从历史渊源与具体词义两方面进行考察,揭示出诉讼标的含义。紧接着从理论研究、诉讼立法、司法实践三方面对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现状加以评析,突出在我国研究诉讼标的理论的现实紧迫性。最后,通过探讨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功能,阐明在我国研究诉讼标的的理论意义。第二章,对各种诉讼标的学说简介与评析。本章按照各种诉讼标的学说出现的历史脉络,分别对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二分肢说”与“一分肢说”)、新实体法说、统一诉讼标的概念否认说以及我国诉讼标的学说(“新二分肢说”与“双重含义说”)简介与评析,揭示出各自的优缺点,并进而对既存的诉讼标的学说作整体性评析,为下一章我国民事诉讼标的建构奠定基础。第三章,对如何建构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充分展开论述。首先对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建构的因素进行考量,提出诉讼标的的确立应以辩论主义为前提,应有利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沟通,有利于充分保护保护当事人诉权与合法权益,实现“权利的完备保护”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之间的衡平。然后从诉讼标的含义与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两方面对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具体内容详加阐述,主张依据三种不同的诉讼类型,以“一分肢说”与“二分肢说”相结合的“新诉讼法说”来分别识别诉讼标的。最后在完善起诉制度、答辩与证据交换制度、释明权等制度中体现诉讼标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