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信措施对城投债风险溢价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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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改革的一步步推行,各地地方政府都希望能进一步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改造以及公益事业等,这导致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对此,各地地方政府便开始参照西方各个发达国家控股设立投融资平台以发行城投债,从而缓解资金压力,这也造成了城投债发行规模得到飞速增长。由于市场投资者对于城投债都存在着刚兑信仰,即市场相信政府对城投债实际上承担了担保责任,在城投公司无法兑付时会以财政收入作为最终还款来源进行兜底。但“一级政府、一级事权”造成各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大幅下降,地方财政收入很难完全覆盖大量城投债的到期偿付,地方政府因此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此外,我国监管部门对于城投债发行没有尽到有效监督管理的作用,且城投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市场上屡次出现城投债违约事件。为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监管部门从2014年开始纷纷颁布出台了一系列地方城投债监管政策,尤其是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出台的“43号文”,明确提出要将政府融资功能从城投企业中剥离出来,城投债将不再属于政府债务。这打破了市场投资者对于国企城投债的刚兑信仰,城投债发行要求更为严格,同时城投债已逐步由隐性担保向显性担保转变,在这种情形下对于显性增信措施的需求逐渐增加。对此,在理论分析层面,本文首先基于利差分解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担保增信原理,并结合国内外文献,定性地分析增信措施对于城投债风险溢价的影响机制,得出由于有显性增信措施的债务还款来源除发行主体本身的业务利润之外,尚有其他额外的还款来源,如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处置抵、质押品等手段,再加上保证担保措施将第三方以保证人的身份融入债务合约当中,从而导致债务还款变成了投资方、发行人与保证人三人间的利益博弈,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也有所改变,降低了城投债的信用风险,还本付息也更有保证,投资人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也因此更少。此外,对于抵、质押担保而言,其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资产评估机构难以对国有抵、质押物的价值进行有效评估,且处置抵、质押物成本较高等问题,因此担保效用有限;第三方公司担保作为一个应用最普遍的增信方法,其效果主要在于发行者和担保人各自的信用资质以及他们之间出现信用违约情形的关联系数。通常情形下,一旦担保人的信用等级较发行者的信用等级高,而且二者之间具有较低的违约风险相关系数时,其增信效用就较好。在实证分析层面,本文基于2008年-2021年沪深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城投债数据,样本量为8,389,首先对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再通过固定效应模型对增信措施是否能有效降低城投债风险溢价以及不同增信措施的效果进行了探究。在此基础上,通过双重差分法来研究“43号文”的出台是否能显著提升城投债增信措施降低风险溢价的效果。此外,分别基于不同发行主体评级和不同地区,进行异质性分析,探究不同子样本增信措施对于风险溢价的影响差异。最后,通过替换变量法和剔除极端值法对研究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通过上述研究分析,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增信措施可显著降低城投债的风险溢价,这是由于存在增信措施的城投债偿债来源除了自身的收入之外,还包括处置抵质押品或第三方代偿,进一步降低了债券的违约风险。第二,内部抵质押担保对于降低城投债风险溢价无明显作用,而外部增信措施对降低城投债风险溢价的影响较为显著,且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降低风险溢价的效果更佳。第三,“43号文”显著降低了有增信措施的城投债的风险溢价,城投债信用与地方政府逐步脱离。分不同增信措施来看,“43号文”对于抵质押担保和其他第三方公司担保降低风险溢价的效果并不明显,而由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城投债在“43号文”出台实施后,风险溢价显著降低。第四,对于不同主体评级的城投企业,主体评级在AAA级和AA级及以下的城投企业采取增信措施对于降低城投债风险溢价的效果并不明显,而对于AA+城投企业,该效果十分显著。第五,对于不同地区的城投企业,增信措施与风险溢价均呈现显著负相关的关系,其中,西部地区最为显著,东部地区次之。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城投债风险溢价的研究,补充了现有文献中对于城投债显性增信措施这一问题的探索,具有一定理论意义。此外,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以促进城投债市场健康发展,防范信用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在投资城投债时,地方财政实力虽仍是重要考量因素,但投资者更应该重点分析显性增信措施的实质、债券基本特征以及地方融资平台自身的基本面状况,逐渐减弱“城投信仰”;对于债券发行主体而言,为降低融资成本,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下的地方融资平台,可以考虑聘请专业担保公司为债券提供增信,而AAA级的主体则一般无需采用增信措施。此外,地方融资平台需加强自身的市场化运作,努力提高自己的盈利能力,增强风险抵御及偿债能力;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首先,为解决地方政府与地方融资平台之间的债务纠葛,就需要由监管层出具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职责,减少地方政府对地方城投企业的过度干预,也降低地方城投企业对于政府的财政依赖,推动城投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监管部门需持续完善城投债相关政策制度,对一些违规操作加强惩戒力度,从而从主观上降低违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最后,监管部门也需要逐步完善担保增信机制,通过立法来明确担保人的职责义务,从而杜绝发行人为了提高自身信用等级而出现虚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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