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法》走进我们的生活已经十年,劳动合同观念和维权意识渐入人心。但是,事实劳动关系等诸多问题的大量出现,说明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尚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其制度架构存在着先天不足。目前,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严重危及劳动关系的稳定,影响了企业改制的质量和进度。因此,应当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劳动立法,明确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和过错方的责任,加大对当事人、尤其是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使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跟上国际化的步伐,彰显人本主义的本质。 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运用民法中的三种归责原则,剖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含义,探讨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权益的构建和保护机制。本文共分三部分:一、事实劳动关系一般理论问题研究,包括基本概念分析、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立法借鉴;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益结构与责任承担;三、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机制。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内容,却不具备法定的劳动合同形式要件的劳动关系。它具有两个明显特征:它是一种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同时,它缺少法定的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其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双方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双方具有默认的意思表示,但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对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益予以保护,体现了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符合我国《劳动法》和国际劳工公约的基本宗旨,符合人力资源有效配置的要求,并得到契约理论的有力支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均认可口头劳动合同和事实合同,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关系,极大地缩小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这为我国的劳动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过错或主要过错的情况居多,因此,应当将过错责任原则引入事实劳动关系当中,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中也有体现。身份权的行使,即劳动关系解除或保留方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财产性权利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有效保护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通过立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将我国现存的因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进行规制。其次,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引入事实劳动关系,准确分析和界定当事人在事实劳动关系中过错的大小。第三,通过立法明确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和责任:即:劳动者享有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当事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权;因无书面劳动合同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中无过错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权利。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架起解决纷争、保护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包括:自力救济,即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并凭借自我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企业内部调解,包括企业内部的工_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政救济,包括劳动监察和劳动信访;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则是处理劳动争议、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的主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