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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化浪潮之下,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为人类世界呈现出更加高效、便捷的发展模式,“智能”成为第一资本。人类的直接劳动逐渐被智能机器人所取代,但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其在促进政治、经济、文化飞速发展的同时,人工智能对现有的法律规范和伦理标准也带来了挑战,与现有的法律秩序产生冲突,凸显了现有法律制度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所产生弊端的不足,以及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当前国家大力倡导人工智能的发展,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利于解决现有的矛盾和冲突,通过法律化解风险,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制度进行新的构建,同时能够更好的指导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引言部分,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同时包括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目的在于剖析人工智能的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阐释人工智能立法工作的必要性,呼吁我国相关立法工作有效进行,积极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第二部分是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概述,包括人工智能的界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认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理论构建。具体对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智能”的含义、人工智能的内涵、人工智能的类型做出解释,阐述了一般法律主体资格认定的内涵以及标准,并对当前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肯定说、折中说、否定说三种观点做进一步阐释。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域外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理论的比较与借鉴,对域外关于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问题的“赋予完全法律主体资格”、“赋予有限法律主体资格”、“禁止赋予法律主体资格”三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并对我国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认定提出借鉴:立法者和执法者应确保人工系统不被滥用;延伸身份保证范式,以保持法律责任链条的明确性;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制。本文在第四部分对我国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发展的概况以及面临的问题进行探究,阐述我国相关问题的立法现状以及民法典编纂中人格权编对该问题的认定,搜寻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认定的规定,进一步阐明我国对人工智能对法律和伦理的挑战,以及法律主体资格法律规制位缺。最后一部分对完善我国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认定提出建议,建议我国立法可以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明确人工智能的权利与限度,细化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划分。同时倡导重视人工智能伦理观念,在一定时候,伦理规范亦可转化为法律规范,实现道德的法律化,并增强政府监管机制,依据“以人为本”原则,形成事前备案、事中授权、事后惩处的整体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