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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系英美法系国家一项较为成熟的赔偿制度,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其能填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在惩罚加害方、抑制不法行为、保护受害方和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已从原来的侵权法领域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合同类纠纷案件在法院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之势,其中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更是占据了很大比重,较大的因素在于合同责任中的补偿性赔偿过于软弱,导致违约成本较低,对违约者威慑力不足,放任了违约者,我国合同法领域应尝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