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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网络诽谤”、“手机诽谤”的案例不断发生,涉案的相关当事人遭遇跨省追捕、审讯甚至被判处刑罚的案例使众多网民不敢在网上随意表达对政府非法行为的不满,不敢再通过网络随意发布帖子表达自己参政议政的想法。在民主、法治意识日益深入人心的社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是极其不正常的。毕竟,在信息社会,网络已经成为政府与公民进行有效沟通的一个重要渠道,是政府了解民情、关注民生的一个重要窗口,同时也是人民监督政府,行使民主权利的新方式。公民通过网上发帖等形式在网络空间发布言论其实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包括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但当事人却屡屡被地方司法机关以“涉嫌诽谤”的罪名进行立案侦查,其原因在于公民通过互联网所发布的言论是否得当,司法机关对刑法第246条的理解是否正确。本文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得出该案的研究结论,希望为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处理本类案件和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文章正文共分为六大部分,通过对吴某某诽谤政府案进行分析,总结出该案带给我们的启示,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介绍本案的案由。第二部分:简单介绍本案的基本案情。第三部分:总结出本案中存在的争议焦点。第四部分:提出本案的三点分歧意见。第五部分:该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部分,本部分又分为三个小节,每个小节都是建立在对分歧意见的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第一小节,笔者详细论述了言论自由的概念和公民在网络环境下行使言论自由权应当遵守诚实和公正的原则、伤害最小化原则和“批判原则”,得出本案中吴某某是行使正当权利而非诽谤的结论。第二小节,简单介绍了社会秩序的概念并提出了在界定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范围时应当考虑社会道义的因素和文化传统中的价值因素,得出指出吴某某的行为并未危害到社会秩序。第三小节,分析传统环境下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诽谤罪的入罪标准,否定了政府享有名誉权进而得出吴某某并不构成诽谤罪的结论。第六部分: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处理本类案件应当注意:网络环境下诽谤罪构成要件内容的变化、确定管辖时犯罪地的确定、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强制措施的运用、尝试异地管辖和审判;并提出公民在行使批评建议监督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