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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范围内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召回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被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广泛运用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当中。基于食品召回制度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危害的功能,我国也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借鉴了该制度。但是在实践中,食品召回制度并未发挥起作用,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很难发现食品召回的的“身影”。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首先从食品召回的对象、食品召回的法理基础、食品召回相较其它产品召回的特殊性三个方面对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然后通过界定食品召回责任的性质,食品召回责任与相关责任的辨析来明确食品召回责任的法律属性。通过两方面的的研究目的是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强调食品召回制度实施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召回分级、召回程序等方面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食品召回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寻求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方法和途径。第三部分,在介绍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执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并分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来说,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严重滞后、法律位阶过低导致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主体混乱、法律责任过轻引发的监管不力,召回观念、召回成本、食品溯源等方面的不足导致的食品召回执行难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制度依据、监管方式以及配套制度方面提出如下完善建议: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单一监管体制、提高违法成本、完善问责机制;建立食品召回强制责任保险;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提高食品行业标准化的程度来完善食品溯源体系。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确保食品召回制度有效运行是我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高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既可以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强化食品企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规范食品行业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