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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已将小额诉讼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引入我国。但在设立过程中,偏重于从法院的立场出发,以缓解审判压力以应对“案多人少”为主要目标。小额诉讼从文义理解即指诉讼标的额小的诉讼,其实这只是它特征的一个方面,并没有认识到小额诉讼究竟指什么。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并无实质区别,仅是案件标的额小而已。但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狭义上的小额诉讼,其专指与通常诉讼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然而现行立法却没有正视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并且在立法表述上作为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实际上,小额诉讼的价值除了诉讼效率外,同样包括保障当事人平等“接近正义”,弥补正式司法在便民方面的缺陷。为此,我们需要以当事人的角度为切入点,重新审视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只有对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有了深刻的理解后,我们才能清醒的认识到在我国当下是否有必要设立这项制度,以及我们该如何完善现行法律。在笔者看来小额诉讼的价值基础应当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障司法为民,实现司法大众化;第二,符合程序相称性原理的要求;第三,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第四,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第五,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均衡观;第六,促进案件“繁简分流”。简单案件快捷处理,复杂案件精细处理,案件分工专业了,审判效率自然有所提高,审判质量也会得到保证。小额诉讼制度虽然立法已经确定,但就目前而言有无设立的必要,学者们仍然存在着论争。笔者在此就小额诉讼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分析,论述其正当性及可行性。现行立法的粗陋,不足以否定制度本身,这仅是没有深刻体会到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所进行的误读。因此,我们应当对小额诉讼制度持肯定态度。最后笔者对如何完善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一些构想。在笔者看来,小额诉讼制度应该是一项以当事人为主角,为当事人设立的诉讼制度。该项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但立法偏重于从法院立场出发,以缓解审判压力为主要目标。虽然就单个案件来看,其确实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但殊不知若无此项诉讼制度,大量纠纷便会被排除在法院大门之外,法院的压力反而会少,但该项制度的引进,却便利了当事人接近司法,实现司法大众化。以法院为视角来考虑制度的构建是错误的,并且容易造成制度本身的异化。对于一审终审,大多数学者诟病于此,反对者大多以此作为否定小额诉讼确立的理由。但一审终审并非小额诉讼应有的内涵,这仅是国家在考虑具体构建时的选择。一审终审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案件分流,使当事人更注重调解的作用,这也使小额诉讼具备了司法ADR的效果。但绝对的一审终审不利于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权利保障。对此,本文将运用文献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展开研究论证。最后,笔者建议,一方面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限的两审终审制的做法,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的权利,以免强制适用而遭受程序的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