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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5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吸纳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填补了商事立法中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空白,该制度为解决公司陷入僵局提供了法律遵循,也为中小股东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司司法解散的制度价值不仅仅在于为陷于僵局的公司股东提供一条退出路径,在保护受到压制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乃至社会公益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可见该项制度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公司数量迅速增长,随之而来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需要赋予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新的价值与内涵。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过于狭隘、粗略、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惑,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以及如何确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详细规定,不能满足实践中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相关商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使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受到严峻挑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但仍显不足。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不但能够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还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制度。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归纳演绎、比较研究等分析方法反复研究探讨,从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为切入点,引出公司僵局理论。将国外两大法系制度及相关立法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通过分析司法实践案例和对国外制度理论进行比较,总结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不足,从而就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弥补立法缺陷,提出建设性意见,包括对公司司法解散法定事由进行细化补充,限制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主体资格和增加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替代性救济措施等等。这样便于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关于公司司法解散问题,保障公司正常高效运转,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等,从而提高司法诉讼权威,以尽量避免盈利公司因公司内部纠纷而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