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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将学术自由纳入宪法的国家。先后经过了法兰克福宪法草案、普鲁士宪法、魏玛宪法到现在的德国基本法,都将学术自由纳入其中。虽然在不同时期政府也会对学术自由予以限制,但是学术自由在宪法文本中得到充分的保障。本文对德国学术自由的宪法保障分四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主要谈论学术自由在德国入宪的社会背景。最先将学术自由纳入宪法的是德国的法兰克福宪法草案,但是一项权利不会凭空纳入宪法之中,必然有其深厚的思想理论基础和社会背景。自14世纪始,德国大学在教学与大学管理上就有了一定的自治权,随着15世纪后半叶的文艺复兴运动与16世纪初期的宗教改革运动,先后创立了哈勒大学与哥廷根大学,这两个大学中的教授在办学理念上推行思想自由,为大学的发展争取了自由的空间。18世纪由于普法战争的影响,德国政府决定对大学进行改革,任命具有人文主义思想的洪堡担任负责人创立了柏林大学,柏林大学可以说是真正确立学术自由思想和大学自治制度。这一时期的主要教育家还有施莱尔马赫、费希特等人,他们通过著书立说为学术自由思想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但是在洪堡卸任后不久,保守的梅特涅就制定了"卡巴斯敕令",限制大学的言论与成果的发表,由此发生了"哥廷根七教授事件",这两个事件成为学术自由纳入宪法的导火索。几乎全部德国的大学生呼吁在宪法中保障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因此第一次纳入宪法中。第二部分,主要写学术自由在德国入宪以来的发展,学术自由虽然写入了宪法,但是现实中贯彻落实的并不理想,特别是在德国的基本法实施之前,在《普鲁士宪法》实施过程中,学术自由受到法实证主义解释的限制,认为宪法保障的学术自由是为了对抗行政机关的恣意,而不是要这些自由从立法权的限制之下解放出来。这一解释一直延续到《魏玛宪法》时期。后来希特勒上台使《魏玛宪法》完全被架空,希特勒通过颁布法令、推行"领袖原则"与:大清洗运动对学生和教师进行迫害,严重损害学术自由。德国人总结魏玛时期的宪政经验与希特勒统治带来的危害,将学术自由规定在德国的基本法中。第三部分,重点论述学术自由的构成要件。主要讲述学术自由的内涵、学术自由的主体、学术自由的内容以及学术自由的限制。学术自由的内涵是很难确定的,因为学术自由的内涵始终是变化的,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同学者研究人员的研究范围与领域越来越宽泛,需要被保护的成果也就越来越多,这也造成学术自由的主体也是难以准确划定的。德国的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分别对学术与研究、学术自由的内容、学术自由的限制等方面有自己不同的见解。第四部分,谈论的主要内容是德国的大学自治权以及自治权的依据和自治权的范围,主要参考的是有德国《高等教育总法》的规定和德国1973年有关"团体大学"的判例。德国现行的《基本法》没有规定大学自治权,大学是否有自治权,自治权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在德国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但是通说认为大学自治是从《基本法》第5条第3款规定的学术自由推出来的,是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虽然基本法中没有关于大学自治权的规定,但是德国的很多邦的宪法都明确规定大学拥有自治权,同时德国的《高等教育总法》第36条明确规定大学的组成人员与参与大学治理的主体,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的1973年的"团体大学"的判例也承认了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大学自治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