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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发展过程中,数据的获取、处理、分析、应用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文字发明以后,文以载道到我们近代科学里通过数据进行数据建模等等,这一切无不凝练了数据在我们生活、工作中间的重要作用。随着信息技术为数据的处理提供了一种自动化的手段,信息时代的数据成为与过去农业时代的物质材料到工业时代的能源并列的三大战略性基础资源。互联网二十多年的发展以及无处不在的应用和它延伸到移动互联网、物理世界的物联网还有信息化成本的不断降低,信息化越来越深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也将我们带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即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带动了数据产业等新的经济增长点,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生活、经济发展还为政府更好的服务人民提供数据化依据。正是因为数据的巨大作用,也让人们的个人信息资料面临严重的威胁。笔者认为,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前景关键取决于隐私权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伴随信息化的发展,各个国家相继建立了个人资料保护的专门立法来保护隐私权,同时也在不断完善隐私权立法。我们国家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迄今为止,只有《侵权责任法》的第2条、最新《民法总则》第110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提到了隐私权这一概念,但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仅仅是将隐私权作为一般法益加以保护,《民法总则》第110条虽然明确了隐私权的一般权利地位,但是规定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仅倾向于保障妇女的权益。这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阶段对隐私权保护的需要。在大数据时代,平衡好个人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的商业化开发成为新的历史阶段摆在我们面前的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首先将大数据时代和隐私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分析,其中隐私权理论部分重点区分了几个概念,其中包括隐私与隐私权、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此外还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讨论和隐私权与个人资料保护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并对隐私权在大数据时代的新变化进行了介绍。然后,文章分析了传统的隐私保护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并介绍了目前我国隐私保护的状况及不足。此外,针对国际上应对信息化时代隐私保护的主要做法之一,也就是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做法进行了分析。主要是分了两个部分进行了介绍,第一部分对域外个人资料单独立法的模式进行了概括分析;第二部分是针对我国进行个人资料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和困境进行了分析。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针对大数据时代加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我们应当完善隐私权构成体系,主要从隐私权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除了权利本身构建之外,笔者认为加强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还可以通过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的专门立法、变个人许可模式为让数据使用者承担责任、实行“差别隐私”技术、赋予个人被遗忘权的方式来实现,并分别对其进行了阐述。大数据时代下加强隐私权保护是法学界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它直接关系到人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大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笔者才疏学浅,期望该文章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最终使我们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