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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法的法域归属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从而制约着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和环境法的立法活动。随着社会法的勃兴,现代法治已从过去的公法、私法二元法律结构发展为公法、私法、社会法并足鼎立的三元法律结构。从国内的研究状况来看,我国社会法学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较为单薄,对社会法的界定还缺乏高度的严谨性与一致性,直接影响到社会法学理论的建构和对这一领域具体问题的研究,制约着社会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就笔者掌握的情况看,从社会法的视角对环境法展开系统研究的学者和著作在国内还为数不多。本文从阐述社会法的概念及其内涵外延入手,论证社会法是独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而环境法是属于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法律部门,并将社会法的理论原则和调节机制运用到环境法的研究中,以期为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本文在绪论中对研究动机、目的、视角、方法、以及研究意义逐一进行了说明。介绍了当前学界关于环境法与社会法关系的三种观点,并加以评述;同时介绍了国内外社会法学的研究状况,提出研究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环境立法,有效地减少环境侵权的发生,以及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能够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和合理补偿。
本文正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社会法是包含环境法在内的第三法域”。评述了我国关于社会法定位的几种视角,即部门法意义上的社会法、法群意义上的社会法、法域意义上的社会法、法观念上的社会法和作为研究方法的社会法,重点对社会法是第三法域还是部门法之间的分歧进行辨析,肯定社会法作为独立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的定位。强调指出社会法不是公法和私法的简单融合,而是具有自己独特含义和特质的法域,是公法私法化或私法社会化(私法公法化)所不能替代的。括定了社会法的内涵和外延,并阐述了社会法以对社会权的保障为宗旨,以“倾斜保护”为作用机制,以“义务”为主要实现手段等特征。
第二部分为“环境法的发展及其社会法属性的生成”简述了环境法由农业社会的环境制度到工业时代的环境法,再到现代环境法的发展历程,总结出现代环境法经历了私法保护到公法干涉再到社会法调整的发展趋势。针对环境法性质的争论,阐述了环境法的社会法性质,并从环境法的兴起背景、环境法的功能演进、环境法的体系架构、环境法的本位、调整模式、实现手段和基本原则等方面多维度分析论证了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
第三部分为“环境权的社会权属性解析”。从社会法的视角考察公民环境权,明确环境权的社会权属性,提出环境权的设立不仅是解决社会个体利益冲突的法律手段,更主要的是为解决社会整体的利益冲突。由于民法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存在着诸多局限性,构造环境权的法技术应为入宪和由环境保护基本法做出专门规定及制定保护公民环境权的特别法,在对环境权进行立法设计时,突出国家(政府)在相关法律关系中的作用,确保环境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第四部分为“社会法视野下的环境责任”。分析我国社会立法中社会法责任缺失的原因,阐述社会法责任的形态、功能和社会法本质。在此基础上从社会法责任的视角对环境污染侵害案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展开讨论,分析泛用无过错责任存在的弊端。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应与其他机制衔接和协调,提出无过错环境污染受害者补偿的社会法调整机制。明确污染受害者的对应义务主体除了排污者,还有国家和社会组织,社会法上建立在国家补偿和扶持基础上的基金制度与保险制度,都能够在民法领域之外实现对无过错污染受害者的补偿救济。
第五部分为“社会法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讼”。探讨社会法视野下对环境权利的司法救济,阐述了社会法的“集团公益诉讼”应与“民事诉讼”相分离,总结了社会法集团公益诉讼的诉讼形态。并进一步论述了我国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应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团体直接诉讼和示范诉讼等社会法集团公益诉讼的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