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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调解是作为一种宣传教化方式被提倡的,主要是因为传统社会的家国同构性的特征所决定。这种特征也使得民间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必须依靠礼俗道德、风俗习惯等作为基础,并以教育、教化的方式来推进,主要体现在解决社会生活所发生的纠纷上。当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群体中的精英作为调解人,主要依据大家熟悉的风俗礼仪、乡规民约等各种社会规范,让当事人明白事理从而自动和解。这种调解过程就是一种教育过程,是对伦理道德的强化过程,并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的剧变时期。在这个时期,政治局面动荡,社会秩序混乱,司法机关的基础设施不足,乡村社会日益增多的纠纷与矛盾,使得国家不得不援用原有的息讼调解机制来解决这些纠纷,以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事实上,国家及地方政府均有意识地发展民间调解的积极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民间纠纷解决机构的设置上。民间调解组织机构在各地的应运而生以及蓬勃发展在很大意义上凸显了民间调解在民国时期的纠纷解决机制上不可替代的作用。反过来,也显示了设立这种民间调解组织的现实必要性。以息讼会为例,在江西省各县推行时也有称为“息争会”,为文章需要,以下统称为“息讼会”。息讼会是国家政权试图深入到乡村社会的产物,通过颁布政策实行地方自治深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息讼会作为基层自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运作模式顺应了传统中国“和合”谦让的传统文化,也体现了民间调解的“本土资源”优势,在世界法律学界被誉为“东方智慧”。这种基层调解组织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具有极为特殊的重要地位与价值。其是国家授予地方权力依靠道德风俗及日常情理以劝和方式解决地方人民矛盾的自治机关。息讼会实质就是乡土社会用自己的乡规民约和教化维护社会平衡,其中蕴含的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的过程。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向基层扩展的产物,实现了民间基层调解制度向组织化、规范化方向转变。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督,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息讼会民间调解机制特性的改变。南昌县息讼会档案是江西省内迄今保存最为完整的民国时期息讼会档案文献,为我们研究民国息讼会乃至民间调解机制提供了宝贵的原始资料。南昌县息讼档案显示:息讼会在选举公断员方面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并且在调解纠纷时,注重民间道德风俗习惯与法律的互补、互动关系。这种组织形态上的官方性质与调解意识形态上的民间性的融合,折射出了基层民间调解机制开始了现代化转型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