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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是现代社会治理理念下的一种新型制度,旨在将部分本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交予社会组织提供,以期获得更好的效果。但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实行,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非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更是损害了政府的公众形象,究其原因是我国没有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制度,无法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因此,我国应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体系,实现制度性的监管,保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的实现。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制度。然后分析了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制度理论来源的“授权代理理论”、“寻租理论”、“权力制衡理论”,并阐释该制度具有保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的实现、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廉洁性、调节市场秩序的价值,为下文的写作进行理论铺垫。第二部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及分析”。本部分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制度的原则、内容、主体进行阐述,并分析现存的问题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主体不明确。第三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制度的国外经验及启示”。本部分介绍了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突出各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包括英国重视审计制度、美国重视供应商监督制度、德国重视绩效审计制度、韩国重视电子化制度,并对国外经验进行归纳,总结为应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突出私权监督三个方面,为解决我国现存的问题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本部分针对前文列举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参考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权责分明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主体体系、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范围的建议,从而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制度,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