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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鲁番地区出土的雇佣契约文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从麴氏高昌国到归义军时期的经济、政治、军事、交通运输等诸多方面的内容。通过梳理这些雇佣契约不仅能让我们把握其自身发展的历史过程,了解中古时期雇佣情况的发展变化,还可以让我们透过它更好、更全面地了解中古时期的历史和社会。本文首先对敦煌吐鲁番地区出土的雇佣契约进行了分类,根据雇佣劳作领域的不同,分农业、畜牧业、手工建筑业、雇人代役四个方面对雇佣契约从麴氏高昌国到归义军时期这400余年间的格式、内容及条款的发展变化进行分析,找出它们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异同点。第二章主要对雇佣契约签订的原因:种麦、秋收,“伏缘家内欠少人力”,“为少畜乘”,“为无种子”,“为粮用”等事宜,从雇主和受雇人的角度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雇佣双方的社会身份及唐西州时期的雇主称钱主等问题。第三章主要对契约文书中记载的雇价进行了分析。从不同时段的农业雇价、雇人代役价、雇驼价等来总结中古时期雇价支付手段的时代性,以粮食为主要支付手段的雇价稳中上升等特点。通过与各种因素的对比发现,即使中古时期雇价处于不断的上升中,然受雇人若单靠其雇工收入仍满足不了一家四、五口的日常开支。第四章主要对雇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雇主供食、受雇人生病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相对于雇主苛刻规定的受雇人承担的义务而言,受雇人除了“享受”到雇主提供的雇价外,几乎没有什么权利。第五章对雇佣契约中的违约赔偿、担保情况以及敦煌地区女性保人的地位进行了探讨。以此,我们了解到这些违约赔偿以及担保措施的制定也是针对受雇人的。并且,通过对女性保人的来源等因素的考察发现,在唐宋之际的敦煌地区女性保人以及非出家女性虽然也抛头露面从事家庭外的活动,但是在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活动中,其行动还是受比较大的限制的。余论主要是对敦煌吐鲁番出土的雇佣文书在国家法律、以及雇佣契约发展历程中承上启下、既往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进行的评价。概而言之,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古时期的雇佣契约已经发展到相当完善的程度,雇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相当明确。当然,由于雇佣契约所处的历史环境,雇佣契约也有它的局限性存在,如雇佣条款中规定的义务以及违约赔偿的制定都是针对受雇人,当受雇人在劳动过程中发生“贼打”等意外时,雇主没有任何责任,但这是雇佣契约在发展过程中必定要经历的历史阶段。相对于那个时代,雇佣契约对签约双方的规定,如雇主对受雇人从人身处罚到经济处罚、从掣夺家资到按日抛工处罚,以及对炳假的处理上都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故而,中古时期的雇佣契约在一定程度上闪耀着人性化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