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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传统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也步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虽然我国在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否应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是积极肯定的,且在立法层面、实践上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和最新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体系上的支撑和丰富,但较之国际私法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趋势和立法上,仍有着不少漏洞与遗憾。在某一些特殊的历史原因的影响与“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指导、推行下,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大法系,四个法域”的复合法域国家。在此种格局之下,就必会带来由公共秩序保留问题而导致的区际法律冲突,且此类冲突还占据了区际法律冲突中的不少比例。若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会损害四法域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及司法公正,但不采用此制度又会有损到社会公共利益秩序。为此本文将对该制度在区及冲突中运用的理论及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上进行探讨,结合现状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运用进行思考和展望。 本文对我国现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各法域立法、实践上的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由此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并对公共秩序保留这一国际私法基本制度今后在我国四法域的运用及完善展开了论述及期许。本文共划分为三大部分,分别论述了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冲突法中的相关理论,我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针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践现状以及我国区际私法中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思考与展望。 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和称谓,指出公共秩序是一种富于“弹性”的制度,它是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基础。接着介绍了公共秩序保留的溯源及内涵的分析,然后对学术界提出的三大适用理论进行了讨论,最后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意义和特点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对我国各法域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与实践情况进行了归纳论述。其次由于我国“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大法系,四个法域”的现实情况,分析了形成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因与特点,同时肯定了该制度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存在的意义。最后还针对性的对中国区际冲突法律中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相关剖析。 第三部分作为本文重点研究与解决的部分。对现有的关于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上所产生的漏洞及遗憾进行了论证分析,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随后通过论证得出了在具体怎样应用及在何种程度上应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一国际私法基本制度的结论,即对其应采用“限制适用”的方式,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并非是法律原则的核心。最后在分析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未来我国运用及解决区际冲突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情况展开了相应的具体理论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