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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给中国社会发展尤其是农村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消极影响。近些年来,一直困扰中国社会发展的“三农问题”更是与这种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脱不了干系。宪政,从本质上来讲,乃是通过理性的制度设计,限制或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而使公民的人权得到有效保障。西方古典宪政思想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使其免受公权力的侵害,以及如何将政府侵害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宪政建设是当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农村问题的立足点。对于中国农村问题的研究,已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学和社会学领域,宪法领域的研究以及宪政视角的分析一样重要,甚至更具根本性。本文的研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城市发展方针、户籍制度、城市就业管理措施等,造成了严重的城乡不平等,包括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分配的不公平,市场交易的不公平,权利享有的不平等。城乡二元结构已经成为和谐社会的内伤和民主宪政建设的反讽,农村问题的解决应当从打破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入手,具体包括制度变革、权利平等保护等。针对现存的城乡问题,本文提出了城乡社会同构概念,这是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等概念的升华。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讲,农民和市民在权利享有上的平等,构成了城乡社会同构概念的核心。城乡社会同构更注重对农民主体性的尊重,赋予农民更多自主发展的空间,使农民和市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平等的宪法地位,受到宪法同等的保护。城乡社会同构强调城乡在制度构造、法律地位、文化空间、经济政策、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同质性。即不再有城市与农村之间市场地位的差别,不再有市民与农民身份上的不平等,不再有工业对农业的剥削。城乡社会同构的实现,归根结底是一个宪法问题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学或社会学问题。本文基于上述考虑,通过六个部分的分析,提出了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具体设想。第一部分对城乡社会同构理论价值、研究方法、研究意义、哲学基础等问题展开论述;第二部分介绍了城乡社会同构提出的背景,解释了城乡社会同构的基本内涵,并与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等概念进行了比较;第三部分揭示了城乡社会同构的宪政根源,即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宪法权利贫困的现实,提出了重塑城乡关系的现实命题,而城乡社会同构则是解决城乡问题的有效路径;第四部分探讨了城乡社会同构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内在契合,通过分析认为,城乡社会同构有利于宪政精神的彰显,有助于宪政社会基础的构建,有利于宪政文化基因的培育;第五部分阐释了城乡社会同构的具体路径依赖,即具体的宪政制度变革,包括财政制度、市场制度、土地制度以及户籍制度等的变革;第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总的来讲,本文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村问题的现状,问题的根源,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并提出城乡社会同构概念,以期对已有的研究成果有所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