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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的质量直接关乎法治的进步。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015年3月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设区的市的立法主动性与积极性。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而地方特色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地方经验,地方“从经验到规范”立法是当前地方立法特色的主要来源。“从经验到规范”作为一种立法现象,客观存在于法律起草制定的过程之中。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经过基层干警长期以来的实践总结制定而来,一度被认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条款,但此条款的相关规定却被认为缺乏法律依据,需对其进行整改。基于此,地方在立法时如何体现地方特色,引发了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与讨论,尤其是地方“从经验到规范”立法如何总结地方经验、体现地方特色是现今地方立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从经验到规范”是注重经由基层执法者执法经验的提炼或制度效果证明的试验而升华为普遍性规则,用基层执法者长期以来好的经验证明法律的实际效果可以为公众信仰法律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相对于中央层面的立法,地方立法具有把自上而下地执行中央立法(包括宪法)精神和自下而上地结合地方实际或总结地方经验街接起来的使命,即在地方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必须掌握中央立法的精神,在中央立法的引导下进行地方立法,不得违背中央立法的理念与规范;与此同时,地方立法还需要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总结地方长期以来治理的现实状况,进而使得中央立法的精神理念与地方存在的地方经验融合起来。也可以这样认为,地方立法具有把国家法中的普适性知识和地方性知识融通起来的使命。当地方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在追求地方特色的同时需要协调好如下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对地方立法所涉及事项之间存在的利益博弈的现状进行分析,以实现利益间的均衡;二是需要结合地方立法中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对地方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进一步进行分析与认定。总体上讲,中国宪制框架下的地方立法是自上而下的“执行性立法”和自下而上“从经验到规范”立法的有机统一,是继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环节之一。地方“从经验到规范”立法的过程中地方特色在规范性文件中的体现成为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在地方立法时体现地方特色有利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利于平衡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有利于我国统一多民族的发展。基于此,地方“从经验到规范”立法需要正确认识地方“从经验到规范”立法的空间、重视本地区地方特色、将地方特色贯穿到立法程序中实现地方特色,进而得出在地方“经验到规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需要知其上而守其下,即当经验上升为立法时,立法者需要知悉上位法关于本事项的规定,在熟知掌握上位法规定的同时进行有特色的创新,两者之间互相协调、相互衔接才是地方“从经验到规范”立法发展的长久之道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