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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商品市场交易繁荣和谐发展,蒸蒸日上,但也不乏某些经营者利用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忽视社会责任,采取欺骗手段给消费者的自身利益及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制,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名字可以看出,此项制度以赔偿损失为内容,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具体说来,当经营者从事某种非法活动,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严重侵犯到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其主观心态是恶意的,此项制度便是在法律上对消费者的保护规定,使非法经营者在退价款的基础上,并施以损失数倍的惩罚性赔偿,以期达到警戒的效果。该制度本是侵权责任领域的规定,运用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可以说是跨领域适用,具有很强的制度价值,研究意义极大。其是保障消费者正当诉求的有利武器,在商品市场买卖中发挥着巨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其有利于保持当前市场活动的稳定,打击不正当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但此项制度在实施中因为固有的弊端加之与实践脱轨,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不仅没有对非法经营者达到威慑效果,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消费者的利益。本文主体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研究一项制度要追根溯源,本章第一节从两个方面论述了此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法的本质理论、法经济学理论。此项制度包含两个主体,制定法律时要着重保护消费者,法的实质正义理论要求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法经济学则是利用经济学上的有关理念和分析方法对此项制度进行研究,从不同角度计算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从特征上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附随性、惩罚性。这一部分从理论上追根溯源,抛砖引玉,为下文的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深入分析。逐条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解释。这一部分内容由两部分构成:细致分析了此项制度法律规定中每个词语的具体含义及其适用范围,还有一些法律规定背后的引申内容,使读者全面、深入的了解此项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实践发展,提出了现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以提出问题、发现问题的思路来展开论述。第三部分主要对域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考察并学习借鉴。以两大法系为分类标准,展开论述。英美法系中此项制度适用较早,在历史的发展中也在逐步改进,但具体到每个国家也存在些许的问题。例如美国惩罚赔偿数额过大且无具体模式可循,英国主观要件规制宽泛等等。在大陆法系中,大多数国家对此项制度持否定态度,日本、德国等国家均反对此项制度的确立,但实践中某些案例仍出现了适用此项制度的模型,大陆法系国家正在呼吁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本部分在对域外惩罚性赔偿制度概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两大法系为分水岭,列举了此项制度在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具体表现,并列举出此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关键之处在于总结出了我国在此项制度上可以借鉴的地方,为下文做好铺垫。第四部分主要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改进措施。在前文理论基础、制度剖析、域外借鉴的基础上,本章分析了此项制度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某些问题举出了实际的案例加以阐释,更深一步加强对此项制度的理解。笔者针对现存弊端归纳出几点改进意见,以期使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只有能承受住实践检验的才是一项好制度,最后一部分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笔者期待解决措施能够落实到实处,真正实现此项制度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