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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一部分,被很多学者称为“绝望之章”。而教唆犯未遂作为共同犯罪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各国学者更是对其争论不断。教唆未遂的范围是什么?教唆犯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处罚?这是争论中的焦点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是关于教唆犯性质的争论。本文将教唆犯的性质作为研究的起点,在此基础上对教唆犯与未遂犯的构成要件分别进行研究,最终对教唆未遂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教唆犯基本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教唆犯的定位和教唆犯的构成。教唆犯的定位是教唆犯未遂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教唆犯未遂研究的前提,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各种理论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教唆犯具有独立性。教唆犯的构成即教唆犯应具有何种构成要件的问题,这是教唆犯的未遂犯构成要件的一个基础,本文通过研究得出教唆犯应具有四要件。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和犯罪构成进行研究。本文的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这一部分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教唆犯未遂范围的确定。文章通过对未遂犯的具体的构成要件研究,综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的特点,对教唆犯的未遂犯的构成要件进行阐释。并且通过对教唆犯未遂中的三个重要问题--教唆犯的“着手”、教唆犯的“犯罪未达既遂”以及教唆犯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详细分析和论述,达到对教唆犯未遂的范围进行界定的目的。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教唆未遂形态的立法建议。我国学者对刑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一直争论颇多,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刑法的谦抑性以及人权保护的目的,对刑法第29条第二款关于教唆犯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