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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社会的安宁稳定、祖国的美好未来至关重要,同时,他们又是易于遭受侵害的弱势群体,因而需要整个社会给予特别的关注。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新中国建立后的几部宪法都原则性地规定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许多法律法规都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此外,国家还于1991年和1999年分别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未成年人的专门性立法,并且积极参与和签署了一系列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虽然我国已相当重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进未成年人福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立法起步较晚,尚处于起步阶段,仍然存在很多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观念的滞后、配套法律的缺失、现有规定流于形式、工作职责没能落实、地区针对性不强等。未成年人立法工作中所存在的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状况、福利水平、义务教育等状况并不令人十分满意,一些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为此,我国未成年人立法亟需新的突破:第一,在立法观念上,要承认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并将其立法的基点和出发点;第二,在立法视角上,要对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作出思考,要注重立法的时代适应性,要从执法的角度审视立法;第三,在立法技术上,要考虑立法的地区差异性以及立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第四,在立法模式上,要破除套用成人法模式的诟病,充分考虑由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刑事责任特殊性;第五,在立法载体上,要重点完善家庭立法、学校立法、社会环境立法、国家保障立法、矫治立法、刑事犯罪立法以及少年司法制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