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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两则案例为素材,从案例的中心焦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补偿不足的问题着手,详细阐释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在界定过程中所涉及的系列法律问题,并结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理论加以研究,得出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之法,以期促进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体制的完善。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1.7万字。第一部分:案件情况。本部分详细介绍了两个案例,一个是赵玉质和赵伯涵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案基本情况及历次诉讼结果,另一个是刘德山与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蒲河新城分局等房屋强制拆除纠纷案。第二部分:疑难问题。本部分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当房屋建筑面积远远小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同时,在法院也无法就其单独获得权利救济,从而引出本文所研讨的核心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未获得相应独立补偿地位的肯定,应当如何补偿?第三部分:应用性研究。本部分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架构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混乱局面,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获得足额补偿的原因,也是司法界没有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充分权利救济的缘由。从而提出我国现行的《征收条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未予独立补偿而以房屋价值补偿所取代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实践问题。第四部分:对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建议。本部分笔者通过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独立补偿机制,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评估机构来架构房屋征收过程中及整个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