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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是当今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本文试从国际、国内以及银行业本身的要求等多个角度来论述我国银行业向这一趋势转变的必然性。同时,本文也对我国如何实现混业经营模式提出了建议。 混业经营模式是相对于银行分业经营模式而言的,它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还可以经营证券投资、保险、信托、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金融衍生业务等等,而且上述服务几乎能以任意一种货币形式提供给国内外客户,其服务是面向社会所有行业、个人及公共部门。相反,分业经营模式则是指银行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即商业银行只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不得兼营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投资银行则经营证券承销、证券交易以及其他属其经营范围内的投资业务。 德国、荷兰、瑞士等国家银行是混业经营模式的代表,其中德国是混业经营模式最成功的典型例证。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银行曾经是分业经营模式的代表,但在七十年代后期,美国银行业长期实施的分业经营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弊端,八十至九十年代,在美国,混业经营模式逐步取代了分业经营模式。在此前后,英国和日本也相继进行了的金融体制的改革,推行了混业经营模式。 1994年以前我国银行业事实上采取的是混业经营模式,1992年下半年开始的泡沫经济,使银行大量资金通过国债回购、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金融秩序极度混乱,甚至一度出现了严重的金融市场失控局面。1994年我国银行业开始实行分业经营模式。从1995年开始,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机制。1998年,中国金融监管的总体组织框架进行了重大调整,银行、保险和证券分业监管,证券委被撤消,其职能并入证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并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驾马车”式的垂直分业监管体制正式形成。 虽然我国目前采用的严格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但在现实中,我国银行业又事实存在着很多和证券、保险相互渗透的行为。从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中也可以看出:面对国际银行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大潮和我国银行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央行也不得不对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另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也为央行的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 加入WTO后,我国将按照承诺逐步开放银行业,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趋势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的银行业。从银行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分业经营模式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分业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金融风险,限制了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合作,削弱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相反,混业经营模式则对我国银行业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实行混业经营模式有助于银行实现多元化经营,拓展银行业务经营的空间,密切银企关系,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有助于降低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随着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银证、银保的进一步合作搭建了良好的业务平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人才水平不断提高。这一切都为我国银行业实现混业经营模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我国银行业现阶段采取混业经营模式所面临的两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国央行金融监管手段单一、落后:现阶段央行主要采用现场稽核与手工操作方式进行监管,采用现场监管难以对银行整个经营状况作出客观评价;非现场监管没有形成统一、完整、健全的体系;现阶段央行实行的金融电子化监管也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目前央行的监管基本上只是事后监管。第二个问题是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内控机制也存在的一定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内控观念存在偏差,内控机制不健全,内控运行机制失范,权力制约失衡,稽核部门监督职能弱化。 虽然我国当前金融机构还存在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内部控制体制和风险监控体系尚未完善、产权制度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等问题,但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己是大势所趋。如何使我国金融业稳妥的步人混业经营便成了首要的问题。从政策的连贯性和制度的稳定性与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关系上看,在体制上立即转变,推行激进的、全面的自由化改革是不现实的,而“分步渐进”的模式似乎更适合我国国情。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考虑采用以下三个步骤:首先,建立试点,积累经验:其次,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放松经营管制,加强银证、银保、银信合作:最后,通过上市、购并、重组等手段,最终在我国银行业实现混业经营模式。 在向混业经营模式过渡的过程中,提高央行的监管水平,以及建立完善而严格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是我国银行业最终能否顺利实现混业经营模式的关键所在。政府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金融监管,以适应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建立三大监管机构协调机制和监管体系。同时还要强化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系统,提高企业自律能力。 综上所述,混业经营是适应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需要,是提高我国银行业竟争力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入WTO后的现实选择。我国的银行业本身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