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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随着社会纠纷中高科技因素对案件的正确判决的影响加重,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10月1日起实行。在司法鉴定制度中司法鉴定人是其中最活跃的因素。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现状,指出《决定》通过之后的现实意义以及我国仍存在的缺陷,旨在提出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完善建议。秋去春来,论文也终于完成。本文共分五个部分,正文约三万五千字。第一部分是关于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概述,主要涉及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概念和内容范围。为方便正确理解司法鉴定人的界定范围,本部分对司法鉴定人、鉴定主体、专家辅助人等概念进行辨析,进而对司法鉴定人作了分类研究。第二部分是关于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对司法鉴定人的作法有其可取之处,值得我们借鉴。本部分以两大法系为划分,从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选任方式、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制度、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分别论述和对比性研究,旨在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有所借鉴。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从阐述其历史发展到解释其法律背景,本部分重点在介绍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现状和《决定》的出台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发展的重大意义。为方便与两大法系比较研究,本部分也是按照法律地位、资格认证制度、选任制度、权利义务制度和责任制度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决定》中规定的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名册制度、独立性保障措施等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本文第四部分是关于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缺陷性分析,兼谈《决定》存在的不足。《决定》颁布之后,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出庭质证缺少具体操作规定,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和权利义务制度等有待改善等等。随后,笔者分析了造成上述缺陷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