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选题是对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是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立法中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这是保持法律权威性的要求,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本文在对法律稳定性重要意义阐述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法律变动性的概念。但是,随着法制建设发展,这一结论的偏颇之处便日益显露出来。伴随着社会发展发生的国际及国内关系的变化,法律改革浪潮持续发展,法律变动性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概念。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化性这两个概念是隐含在法律科学中的最大悖论。本文讨论了法律稳定性和变动性的法理意蕴,从法律稳定性和变动性二者之间关系出发,寻求在社会发展中如何体现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第一章主要研究了法律稳定性的法理意蕴。从法律稳定性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法律稳定性的原因和法律稳定性的社会功能。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具有不可否认的权威性,而正是法律的权威性要求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这是由法律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二章主要研究了法律变动性的法理意蕴。从法律稳定性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法律变动性的原因和法律变动性的社会功能。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即便再稳定也是不具有权威的。法律一方面必须保持稳定,在另一方面又必须不断发展变化,稳定与变化既是法律科学所隐含的悖论,同时又共同构建了法律科学的成长机制。第三章主要研究了法律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的关系。法律变动性是绝对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社会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时,法律是保持不变的状态的;当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动时,法律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在谈论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变动性时,无论强调任何一方都不能否定另一种性质的存在,要协调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寻找法律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的平衡。第四章主要研究了寻找法律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的平衡的具体措施。在前面三章对法律稳定性和变动性关系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在具体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方面提出了一些标准和可行的方案: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是基础;法律的变动性以不影响法律稳定性为标准;在社会实践中将法律的稳定性和与时俱进统一起来;保持法律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和谐统一,寻找法律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的平衡,即实现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