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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是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进行结构型转变的历史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开始进入社会转型的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从原来的中央指令型的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思想上,“两个凡是”开始走下神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观念使人们在精神上受到了一次洗礼;经济上,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以及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各种制度逐渐向市场经济和以市场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种社会制度转变;政治上,以民主、法治为中心实行的一系列政治体制改革也加速了社会转型的进度。 转型的社会是介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之间的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处于转型这一新旧社会更替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因此转型的中国社会有着融合与矛盾的社会特征,表现为:异质性、形式主义和重叠性。所谓异质性表现为传统与现代的制度、观念在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社会上的杂然并存;形式主义是指“什么应是什么”与“什么是什么”之间的脱节。由于转型期社会具有高度的异质性,人们没有共同的信仰系统,也没有一套紧紧相扣的制度,因此,任何一项措施,一个观念,一种改革,都无法彻底贯彻。重叠性是指社会正日趋专业化的同时,每一个组织却又不完全是“自主”的、“非专业化”的特征。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文化的转型也是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宪法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因此社会转型必将带动宪政和宪法文化的发展、变化。宪法文化从结构上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宪法思想,包括传统宪法思想、外来宪法思想以及现代宪法思想等;二是宪法规范,包括规范的形成过程、规范效力范围以及规范自身的结构特征等;三是宪法意识,指社会主体对宪法的认识、情感与信任态度;四是宪法评价,指对宪法价值的认同感与宪法实施过程与社会效果的判断。事实上,一个国家的特定时期的宪法文化与其宪政的发展历程是分不开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宪政的历程也融入到整个社会转型的洪流当中。因此我国的社会转型与宪政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宪政是社会转型的反应装置,宪政的发展受社会转型的制约;另一方面,宪政在社会发展过程当中从来都不可能是无所作为的,它引导、指导着社会的转型,并为社会转型留出必要的空间,因而它又是社会转型的推动装置。这样,转型期宪法所体现出来的特征正好诠释了“改革宪法”的含义。 那么,究竟在社会转型条件下,宪法文化会以一种什么样的姿态呈现呢?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新旧社会传统、中西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的作用,社会所呈现出的异质性、形式主义和重叠性的特点使转型时期的宪法文化从总体上也呈现出文化上相应的异质性、形式主义的特征。 宪法文化的异质性、形式主义可以从宪法文化的器物层面、制度层面和心理层面上得到体现。在器物层面上,宪法文化在器物层面的形式上日趋国际化,逐渐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