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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提出在2015年左右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目标。我国目前法治状况总体方向是好的,但我国法治状况还处于低水平状态,其建设的路程任重道远。我国法治目前现状的原因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我国的法治建设主要靠政府推动,政府在法治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我国目前政府法治建设的动力不足,是我国法治发展状况不理想的一项重要主观原因。因此,对如何提高政府自动进行法治建设的内动力,显得尤其之重。经济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指标,极大提高了政府推动经济建设的自发力,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建设,这是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主要以经济指标为主的政府绩效考核,影响了我国政府在法治建设的投入度和动力,甚至以破坏法治为代价,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我国现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法治建设,法治指标如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政府法治建设取得的效果与政府及公务员的奖惩挂钩,强化政府法治建设的责任,提高了政府进行法治建设的内动力。笔者,首先通过对政府法治绩效考核的理论分析、实践分析,得出法治指标的列入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并具有可行性。然后,对政府法治绩效考核体系进行制度上的构建,提出法治自身指标的体系、政府法治绩效的考核方式及政府法治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最后结论,政府法治绩效考核应规范化、法制化。政府法治绩效评估结果既要与政府组织、行政首长、公务员奖惩挂钩,提高他们进行法治建设的动力;又要将政府法治绩效评估结果公开,让群众受益,同时通过评估结果发现工作中的不足,明确改进的方向,可提高政府连续进行法治建设的动力,促进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本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政府法治绩效考核的必要性。首先分析理论基础:通过分析法治的来源及含义,说明法治的建设政府承担巨大责任,政府的法治建设关系到我国法治整体状况;再通过对新公共管理学的分析,得出政府绩效评估是历史潮流,对提高政府动力有巨大作用,因此,政府的法治建设应进行绩效考核。然后分析实践基础:通过对我国目前法治现状、原因的分析和对我国目前政府绩效考核现状的考察及对政府法治绩效考核的意义分析,说明我国法治建设动力不足,主要在于经济指标考核的唯一性,法治指标未列入考核范围内。最后得出结论,应对政府法治建设进行考核,可提高政府法治建设的动力。 第二部分:政府法治绩效考核的可行性。通过对法治的特征、我国目前法治取得的成绩、政府的推动等方面分析,阐释实现政府法治绩效考核具有可行性。 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组织、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考核,为我国构建政府法治绩效考核制度提供借鉴。政府法治绩效考核应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评估结果利用的合理化。 第四部分:构建政府法治绩效考核的体系。通过对法治指标本身的指标体系的设定、评估运行模式的创建、评估结果合理运用模式的确立,开设政府法治绩效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