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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证券立法中的薄弱环节,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投资者权益意识的觉醒,对证券违法行为特别是证券交易市场中存在的欺诈行为,要求通过立法给予受欺诈的投资者民事赔偿救济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从已发生的案例如“红光”、“银广夏”等索赔案来看,现行的证券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律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在侵害投资者利益大行其道的市场上,投资者寻求民事赔偿的诉讼往往是付出极高的成本但无果而终。因此大有必要为维护这类投资者的权益和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笔者的硕士毕业论文为题为《论证券欺诈的民事赔偿制度》,这一课题是在证券立法和司法上还没有完全解决,却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之一。全文除引言、结论外,分为六章。第一章:对证券交易欺诈行为的概念作了界定,并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讨论了建立证券交易欺诈行为民事赔偿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然后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欺诈民事赔偿制度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了比较。其结论是:美国证券立法和司法比较重视证券交易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问题。在立法方面立法倾向于使投资者具有获得赔偿的最大可能性,并且由于扩张性的民事责任使其具有最有效的威慑效果。而以政府主导法律建设为走向的国家(如日本和我国)对民事立法与实践都略显不足。我国证券市场正朝市场化迈进,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也正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因此,对证券交易欺诈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其民事责任与行政、刑事责任应该并重,才能适应这种发展的潮流。第二章:从证券欺诈行为的特殊性出发,以侵权责任的构成为主线,详细分析证券欺诈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系统阐述了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这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三章:首先重点分析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中的主体及其归责原则,以及因果关系理论。对虚假陈述不同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证券承销商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然后分析了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并指出在建立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中,对因果关系的立法选择,应借鉴美国证券法和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由法律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原告只须举证有损失的存在和虚假陈述行为即可,采用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据证明标准,由被告进行反驳,被告反驳不成立或不具说服力即证明因果关系存在。最后指出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度数额计算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第四章:以内幕交易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我国内幕交易的行为特征。指出对内幕交易受害人的认定对确定因果关系和赔偿责任有重大意义,并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法的规定将内幕交易受害者限制在为“同时为直接相反交<WP=5>易的善意投资者”。最后提出内幕交易损害赔偿应以被告实际获利为限进行赔偿。第五章:以操纵市场行为为研究对象,指出在操纵市场的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的确定上,强调市场操纵者主观上有过错是判定非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必要条件,并指出由于过错和因果关系这一责任要件存在功能上的隅合,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主观过错,也就证明了操纵市场行为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第六章:对我国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立法作出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接着提出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制度的若干重要规则和健全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制度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