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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笔者所知,酒后代驾服务行业出现距今已逾十个年头了,在这十年间,代驾行业仿佛进入了疯长期,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代驾服务层出不穷,有正规机构推出的代驾服务,也有俗称“黑代驾”即个体提供的代驾,也有酒店、宾馆等娱乐机构以延伸服务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的代驾服务,这些不同主体提供的代驾服务的确为忙于应酬却担心受到酒驾惩戒的人们提供了一种安全的、方便的代步方式。但是另一方面,消费者并没有对该行业表现出很大的热情,因为该行业本身存在很多“硬伤”,例如该行业本身属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监管、无行业准则的“三无行业”,导致代驾主体鱼龙混杂,代驾市场极不规范,而且因为代驾行业是与消费者直接打交道的服务业,代驾方在提供代驾服务时经常会与消费者产生纠纷,之所以会产生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代驾行业本身在法律上存在很多争议,主要包括代驾合同的性质界定、醉酒人缔约能力以及代驾引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承担的问题等,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初步阐述笔者的想法,希望对代驾行业的发展完善有所助益。本文由导论、正文、结语组成,正文可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酒后代驾合同的性质界定,主要方法是对比酒后代驾合同与传统民法上委托、承揽、雇佣等合同的异同,得出酒后代驾合同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及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醉酒人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笔者主要是参照学习德、日、英、美四国关于醉酒人行为能力的规定以及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创设,同时借用医学上对醉酒人的不同分类,得出不同程度醉酒人签订合同时具有的不同效力。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代驾引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通过借鉴德国法上“机动车保有人”制度与日本法上的“运行供用人”理论来确定我国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通过对代驾方、车主、第三方分别受有损害的情形分类讨论,得到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