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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起始于1996年,现如今,债券市场利率、贷款利率等都已实现市场化,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将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后一步,而建立有效的基准利率是货币当局放开存款利率管制的前提和条件。2007年1月4日,中央人民银行正式推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以期将其培育成为我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从而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并实现我国货币政策从数量型调控向价格型调控的转变。有效的基准利率作为金融市场利率体系的核心,不仅迅速反映货币市场资金的供给与需求,还为其他利率与金融产品提供定价基准,因此,基准利率的建立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有着重大意义。目前Shibor已正式运行将近8年,其运行情况如何?是否已具备基准利率的属性?存在哪些不足?该如何改进?本文将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依次回答这些问题。首先,文章基于利率决定理论、对国际基准利率的经验分析以及国内的研究,总结出有效的基准利率所需具备的属性:市场性、基础性、经济传导性、波动合理性。其次,介绍我国货币市场上具有部分基准属性的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央行票据发行利率、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利率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分析这四种利率的缺陷,讨论其无法作为基准利率的原因,进而引导出Shibor,具体介绍其运行机制,从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际上的可操作性分析Shibor作为我国基准利率的可行性。接着,通过实证分析,从Shibor的市场性、基础性、经济传导性以及波动合理性四个方面分析其作为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有效性。实证结果表明Shibor已经在我国货币市场中确立了基准利率的地位,其具备良好的市场性和基础性,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以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的金融产品逐渐增多,但是所占比例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规模与债券市场相比差距仍然较大,从而影响Shibor的有效性;Shibor的经济传导性表明Shibor由货币政策到宏观经济的路径并不畅通,需要改进;Shibor的波动比较灵敏,能够及时反映出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但是面对新股发行时,市场表现出较强的非理性。最后,文章从Shibor自身的运行机制与运行市场的环境两个角度分析Shibor的制约因素,并且提出增强Shibor有效性的措施,即:健全Shibor的报价机制、提高报价行的定价能力、增加同业拆借市场参与主体、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完善利率传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