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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规避风险的最佳方式之一。保险机制的功能和特点决定了整个保险关系实质上是以保险人居于中枢地位,通过保险合同将各投保人利益连接在一起的合同关系网。保险合同是保险机制得以实现的载体。而保险合同格式化是由保险的行业特性所决定的,具有历史的、经济的合理性,但投保险人与保险人对风险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一系列的合同纠纷的出现,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对保险合同进行规制。与世界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合同法律规制相比较而言,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先天不足致使我国保险合同法律规制多有疏漏。本文通过比较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合同法律规制的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保险业现状,提出从立法和司法上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律规制的措施。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保险合同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该部分分析了保险行业的独特性,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指出实践当中格式化保险合同的利弊,进而提出对保险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价值取向在于有效地预防和矫正保险合同关系中出现的不平等现象,维护以诚信为基础的保险机制在社会中行使其积极的职能,从而有利于整个保险市场保持良好的运行秩序,保障国民经济有序发展。 第二部分为两大主要法系对保险合同法律规制之比较研究。在这一部分中,文章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保险业发达的主要几个国家的保险合同法律规制进行比较,提出了各国保险合同法律规制趋同化的观点。 第三部分为我国保险合同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该部分分析了我国保险合同法律规制现状,指出了现行保险合同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律规制的建议。提出我国应立足于本国国情,同时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从立法上、司法上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