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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是虚拟空间的中介性主体,一旦产生网络纠纷难免牵连其中。网络侵权就是例证。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问题国内外论述很多,但专门研究归责原则的似乎较少。归责原则是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深入探讨此问题具有理论与实务双重意义。 文章力图厘清两个方面的界限:一是侵权责任形态与归责原则。英美法多以责任形态论之,间接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但若从归责原则切入,间接涉及责任形态,如何界定两者关系就需重新调整思路。二是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与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网络服务商对第三方侵权责任的承担多涉及网络著作权,以往的论述也正是集中于此。如何转换角度,从网络侵权的宏观角度进行原则归纳也成为问题。从归责原则的角度,重新审视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以期获得构建合理责任体系的判断标准。 本文的逻辑结构如下:首先,简要介绍网络服务商的概念、归责原则、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从宏观上建立起论述的知识背景。其次,从“垂直”单行法与“水平”单行法模式两个角度,考察了国外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说明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双重归责原则体系是网络发展的必然结论。再次,从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两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各自的判断标准、适用范围、免责条件等,力图为立法与司法提供明确的理论指导。最后,提出了我国应该采取的归责原则体系,希望对网络立法有所裨益。 总之,作者认为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更多情况下是对第三方侵权内容责任的承担,因此基于网络环境的归责原则就呈现出相当的复杂性。这其中的核心问题是网络服务商对于系统中的信息有无监控义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负有监控义务,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也构成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的基本理论支点。以此问题为线索,网络服务商的“理性人”标准经历了从一般注意义务、无注意义务到特定注意义务标准的转化。在这一逐步客观化、特定化的义务标准确定进程中,过错责任原则发展为主导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成为辅助原则,有效地平衡了各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