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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合法性问题已经是个普遍问题。在古代社会中,国王借用君权神授的观点来维护并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但到了现代社会中,著名的政治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相继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来解释政治合法性,霍布斯认为伟大的利维坦能够保护人们的安全,结束人与人的战争状态,他的合法性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专制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辩护的;洛克也认为此时的政府是担当的裁判者的角色,强烈反对专制的政治体制,并且赋予人们有反抗非法行为的权利:卢梭则认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是有效的约定,并引进了公意的概念来作为衡量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并进一步认为一个国家政治权力实行人民主权和法治,才具有当然的合法性,这些典型的政治理论并在政治哲学史上具有重要研究价值。而在现代社会中,合法性问题已经得到了共识,人们更加注重合理性研究,政治大家罗尔斯、哈贝马斯从程序方面对合理性概念做了更细致的讲解。罗尔斯针对现代资方社会的现状,提出要想现有的社会制度更完善就需要一种公平的正义程序去完成,他是在一个假定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蒙蔽之下提出这一理论的,为完善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有一定的推进作用;哈贝马斯则以社会交往理论为出发点,主张人与人,尤其是人与国家都应该采取平等对话的方式相互理解,达成统一,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团结与统一。本文旨在通过以上阐述,使读者对合法性和合理性有一个清晰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