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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典即规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对于在司法实践中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1997年刑法典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合理化修改,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然而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法律的滞后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原有的刑法规范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越加突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定刑的幅度,并将单位纳入犯罪主体,适应了社会变迁和法律规范协调统一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范围做了全面扩张。对原有刑法典的修改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律的滞后性问题,对解决当下社会所面临的新情况具有巨大裨益,但限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往的定型化观念以及其法条所规定内容的抽象性和笼统性,致使本罪在处理社会问题时仍会面临新的问题。比如从执行状况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绝大多数适用于拒不执行民事裁判的情况,拒不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以及罚金刑的情况虽然严重,但极少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即使《刑法修正案(九)》升高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但仍然量刑畸轻,与其他罪名不相协调。本文也正是在这些问题存在的基础上,针对当下“执行难”的社会问题着重分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写作思路及方法和本文的创新点。第二章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述。该章节主要论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我国的历史渊源及发展现状,并简要分析了其构成要件方面的问题,为下文中关于该罪的认定及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认定方面的问题。该章节分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与他罪的竞合方面的问题。第四章重点分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认定和适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追诉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他适用障碍。第五章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完善措施。具体包括将拒不执行刑事、行政裁判的情况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分离出去,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改造为“拒不执行民事裁判罪”,提高法定刑;同时通过罚金刑易科、恢复性司法等制度弥补刑事裁判执行难之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