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洲侵权法律适用制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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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制度是欧洲大陆的历来夙愿,为达此愿望,欧洲经历了漫长的尝试过程,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苦于欧共体立法权限与立法形式的限制,这些成果都无法最大程度地满足欧洲一体化对法律统一性的要求。2009年1月11日开始生效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有关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条例》(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n the LawApplicable to the Non-Contractual Obligations)(简称《罗马条例II》)首次以条例的形式在欧共体层面对欧盟的侵权法律适用制度作了统一,从而将欧洲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推到了最高潮。虽然《罗马条例II》在法律选择方法与规则上都存在一定的可商榷空间,但是,瑕不掩玉,它的生效大大提高了欧盟成员国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避免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可能性,成为继《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欧共体条例》(《布鲁塞尔条例I》)后欧洲国际私法统一史上的又一重大突破。为了避免《罗马条例II》与成员国内国法律规范同时存在又互相冲突的混乱局面产生,欧盟所有成员国(除丹麦外)必须及时修改内国法律规范,以便与其保持完全一致。与欧洲在侵权冲突法制度的统一方面取得的飞跃性进步相反,我国的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已明显落后于司法实践的要求,修改与调整是必然选择。《罗马条例II》的成功经验与不妥之处对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本论文分为九章内容。   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本文的理论与实际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本文的创新性、研究方法、概念性说明。   第二章分别介绍欧洲统一国际私法的法律基础与法律渊源。对欧洲不同历史时期基础性条约的不同授权的分析,明确了欧洲共同体统一国际私法的权限范围,其中《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生效赋予欧洲共同体统一国际私法的立法权,是欧洲统一国际私法史上的重大突破。对共同体法律渊源的分析,明确了欧洲统一国际私法的具体立法形式,其中条例、指令、决定等派生性法律规范是目前欧共体主要采取的立法手段。   第三章在回顾欧洲统一侵权法律适用制度的历史性成果的基础上,揭示出欧洲在此方面的历来夙愿与长久努力。而历史性成果本身的局限性更彰显出《罗马条例II》的独特魅力。Benelux《国际私法统一化公约》开创了欧洲统一国际私法的先河,最终却因为比利时、荷兰的不予批准而流产。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海牙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与《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对欧洲国家的影响深远而悠长,但由于适用范围的特殊针对性以及公约本身立法形式的限制,它们并不能在一般性的范畴统一欧洲的国际私法。《合同及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草案》虽然克服了以上的缺陷,试图在国际范围内统一合同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制度,但由于规则本身存在的问题,并不能完成统一欧洲国际私法的使命。   第四章着重讨论欧盟统一侵权法律适用制度的最新成果一《罗马条例II》,它的难产过程及背后思考、制定目标、主要内容解析是本章的重点。《罗马条例II》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24年,究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欧洲各大共同体机构相互牵制所致。《罗马条例II》的生效统一了欧洲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使得案件不管在哪个成员国提起,都能获得相同的判决结果,有利于内部市场的更好运作。   第五章通过对法律选择方法的讨论,道出《罗马条例II》在此方面的保守态度。在规则的确定性与灵活性方面,《罗马条例II》过多钟情于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赋予规则的灵活性较少。在管辖权选择与内容导向型选择方面,《罗马条例II》虽然包含了一些内容导向型选择规则,但总的原则仍然以管辖权选择为主。在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上,《罗马条例II》不允许逐个问题分析,准据法须整体地适用于整个侵权或不法行为。关于国家利益与共同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兼顾共同体利益的基础上,欧盟委员会与理事会也制定了一些保护和推进法院所在地国家利益的冲突法规则。   第六章对《罗马条例II》的某些规则进行了理论与实证性批判,指出其中值得商榷之处。出于《罗马条例II》的最后文本是在欧洲各大共同体机构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的,所以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先天性的不足:《罗马条例II》允许从事商业行为的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自由选择准据法,但限制与审查过于松散:当事人之间的既存法律关系可以作为最密切联系例外规则的考虑基础,但条例并没有清楚地表述其意图;《罗马条例II》将公路交通事故不恰当地置于声明条款中,且弱化了其适用效力;以直接损害发生地法为一般规则,具有很高程度的科学性,但有些情况下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将最密切联系规则整体地适用于整个侵权与不法行为,经常会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共同惯常居所地规则的不恰当适用范围影响了《罗马条例II》适用结果的正义性;安全与行为规则过多地为侵权行为人考虑,而忽略了受害人的利益;《罗马条例II》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存在很多可以探讨的空间。   第七章主要分析欧盟各成员国现行的侵权冲突法制度与《罗马条例II》的冲突与协调,即《罗马条例II》在各成员国的实施与适用问题。成员国须调整或修订的规则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反致的排除、公共秩序保留后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受害人的选择权禁止、自由选择准据法的限制条件、法院地法对外国法的排除与限制、直接损害发生地法的一般规则、共同属人法的适用条件、最密切联系规则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安全与行为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八章以我国现行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特点与不足为基础,借鉴欧洲统一侵权法律适用制度的闪光点与不妥之处,对我国侵权冲突法的立法方向与具体规则设计提出一些思考与看法。总的来说,在立法方向上,我国应该进一步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平等对待内外国法律的同时,维护我国的公共利益;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明确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加强法律适用的内在协调;明确立法意图,简化司法任务;采取务实的态度,在不同领域有所进退。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维护我国的公共利益;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赋予一般规则“最密切联系”的例外,并加以限制;采用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原则: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公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规则;增加有关侵权行为准据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九章为结语部分,主要在前文的基础上对侵权法律适用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作了瞻望。总之,随着人员、货物、技术、资本在不同国家间的自由流动越来越频繁,侵权冲突法的内容将会愈加复杂,在不断软化连结点、细化侵权类型的基础上,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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