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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合作与转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和迟延付款后合同效力的判断,合同法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也规定了相应的制裁和救济方法。在某种意义上讲,合同法对此的明确规定是国家协助私人协议执行意愿的明显例证,并因此表现了国家意志在私人领域和经济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因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准物权性质,其包含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的实际履行两个部分,判断合同效力问题应该采取将合同效力和合同生效后所出现的情形相区别分析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一旦签订了经济合同,就必须完全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分析,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明确这种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实际履行相互绑定的行为是存在弊端的。论证坚持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存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并坚持认为迟延付款不必然违约;若合同中约定了多条违约责任条款,则要从词句的含义,上下约定条款之间的联系,从合同制定的目的,及按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本真意图。而合同解除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同时有些合同原则上不得解除,有些合同在特殊的情况下或在特定的阶段不得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在设置解除条件时也要满足一般对合同解除条件的限制,以达到保障当事人双方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