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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新规定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在这次修改决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可谓是一大亮点。再审事由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此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从分析民事再审事由基本概念、特征及功能入手,在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指导思想、立法规定中存在问题的反思,提出了若干完善性构想。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民事再审程序和民事再审事由基本理论的概括介绍。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的重大实体或程序瑕疵而设立的一种启动和审理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与否关乎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司法公正能否最终得以实现。我国的民事再审事由是指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和法定情形。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中,再审事由是有效遏制无限再审的重要关口,也是解决“再审难”问题的关键,决定着再审程序重构的基本方向。第二章将视角由国内转向国外,用比较的方法对外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研究。要解决我国再审启动事由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考察国外立法中的可取之处。本部分介绍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内容。对各国的立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大陆法系的民事再审事由主要采取列举式立法的方式,以程序性事由为主要内容,并且多以事由非因当事人的过失而未在上诉或其他救济程序中提出为前提。第三章用历史的方法考察了我国再审事由的历史沿革,并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民事再审事由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仍然存在指导思想没有彻底摆脱“有错必纠”的影响、法院再审启动事由过于宽泛、检察院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相同、当事人再审事由的具体规定过于重实体轻程序及具体条文表述模糊和不确定等一系列问题。第四章就如何设置合理的再审事由以利于维护判决的终局性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构想。对制度的历史、现状及比较法的考察,最终目的还在于对现行规定的完善。事物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改革之路亦是如此。在改革指导思想,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逐步展开。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当取消法院的启动事由,限制检察院的启动事由,对于当事人开启再审之门的金钥匙---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则应结合立法现有规定进行初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