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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概念。这种辩护活动和实体性辩护不同,它直接根据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规则,与公权力机关进行各种形式的抗辩和交涉。在这种辩护活动中,辩护方通常会依据某一法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向裁判机构提出一系列的程序申请,或者直接就检控方的某一诉讼主张提出程序上的异议,目的是要求法庭就某一诉讼程序问题作出专门的裁定,以便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性辩护相比,程序性辩护是一种积极的辩护,也是典型的刑事辩护方式之一,但是这一概念还不为大多数人所熟悉,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遭到否定。本文尝试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制度进行初步研究。 引言 杜培武案件中的辩护人以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为由,要求法院确认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违法,并依此宣告由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效。这种辩护方式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辩护,由此引出本文的论题。 第一章程序性辩护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一样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需要得到保护。程序性辩护是对程序性权利更直接的防御和救济手段。程序性辩护具有一般辩护的特性,同时它又是一种积极的攻击型辩护。文章对程序性辩护和实体性辩护的关系作了简要论述,分析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第二章程序性辩护的理论基础 理论基础的研究有助于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理解。本文从司法公正、程序法定原则、程序主体性、程序参与原则和控辩平衡原则五个方面论述了程序性辩护存在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程序性辩护的内容 程序性辩护的专属主体是被追诉人;程序性辩护的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切程序性争议,即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产生的争议,以及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是否违法产生的争议。程序性辩护的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