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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交往圈子不断扩大,信赖正是在人们的交往中产生的。信赖的存在是商品经济时代人与人之间进行交往的基础。耶林在1861年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不成立之损害赔偿》一文,提出了影响下一个世纪合同理论发展的重要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美国法学家富勒及其学生帕迪尤1936年在《耶鲁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题为《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指出合同法不仅要保护期待利益,同时也应该保护基于信赖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此二篇文章可以分别被认为是近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信赖利益进行系统研究的开端。信赖利益的理论问题已经在国外研究了多年,并产生了丰硕的成果。但对于信赖利益却仍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笔者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对缔约善意方因合理信赖缔约相对方的意思表示或已成立的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已支出的成本,得期望合同有效成立后正常履行或替代履行而予以弥补的一种法定利益。简言之,信赖利益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利益。而信赖利益损失即是信赖人因为获得履行利益来弥补交易成本和机会利益的预期落空所蒙受的不利益状态。虽然如今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信赖利益都得到了普遍承认,并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基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不同,在保护方式上仍没有得到统一。损害赔偿是信赖利益受损后唯一的保护方式,因此,对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研究是我们必须完成的课题。在理解信赖利益的法律意义,并了解两大法系对信赖利益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剖析是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当务之急。本文正是从这种思路出发,对信赖利益及信赖利益的赔偿制度进行了阐述,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性的浅见。不包括导言,全文共分六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信赖利益进行了界定,其中包括信赖利益在不同法系的概念以及笔者对上述概念的评析。关于信赖利益的概念主要观点有三种:“损失说”、“利益说”和“处境变更说”。在对以上三种观点分别进行评析之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对缔约善意方因合理信赖缔约相对方的意思表示或已成立的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已支出的成本,得期望合同有效成立后正常履行或替代履行而予以弥补的一种法定利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是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产生的前提条件、属性、保护目的等方面不同。第二部分研究了信赖利益的两大保护制度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允诺禁反言”制度的产生、发展、概念、理论基础、构成要件、适用及二者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允诺禁反言”,又称之为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实信用义务,允诺人所作出的赠与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约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第三部分在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制度构建之后,对两者进行了比较,阐述了二者的异同。大陆法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在民法总则(总论)和合同法上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来完成,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英美法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则通过判例法上的“允诺禁反言”规则来实现,并且更有甚者,如美国还将制度写进了成文法。两大法系的保护制度在适用范围、赔偿范围、成立要件等方面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两大法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模式都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介绍了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类型。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又分成构成要件、责任界定和具体适用形态三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介绍了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该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有因果关系、信赖人善意且无过失等七大要件。第二小部分首先介绍了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在阐述了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之后,笔者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的限制进行了论述,由于在这一点上学术界存在诸多分歧,因此用了较大篇幅对“可预见规则”、“信赖利益赔偿应否以期待利益为限度”、“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进行了探讨。第三小部分介绍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几种常见的并且比较重要的具体适用形态,主要有:恶意磋商、要约撤销、合同被撤销、赠与合同被撤销、悬赏广告撤销、给付不能、无权代理、担保合同无效及预约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等。第五部分主要阐述健全完善我国立法,建立健全信赖利益赔偿制度。在前半部分中,首先介绍了我国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然后对其进行了评析,客观地分析了我国立法现状的优缺;在后半部分中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不同角度提出了笔者关于完善我国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几点浅见。第六部分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