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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犯罪,作为工业社会大背景下的一种新型犯罪类型,由于其自身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使得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适用于该类犯罪时往往存在适用困境。具体来说,由于公害犯罪因果关系判断过程常涉及科学上的未知领域,且因果关系呈现多因性、隐蔽性、间接性等特点,如仍以传统理论要求的科学法则作为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无异于以不可能完成的证明任务直接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困境如不缓解,公害犯罪就无法有效追溯。而本文主要介绍的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即为妥善解决公害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提供了可能性。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以统计学为科学基础,当通过统计学方法得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可能性达到高度盖然性时,即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我国自进入工业社会以来,如何解决公害犯罪合理认定的问题亦十分紧迫。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作为解决以上问题的重要途径,理应被予以重视。然而,学界对理论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其理论定位存在分歧,刑法亦未规定其具体适用规则的现状,严重阻碍了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在公害犯罪盛行的今天,若想利用疫学因果关系理论解决公害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则在充分了解理论沿革及内容的基础上分析论证该理论的理论定位是必经之路也是必要前提。文章通过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的整体介绍,明确了公害犯罪挑战的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具体来说就是条件说,而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是在条件说出现认定困境时的替代性学说。通过比较两者的差别,让我们了解到适用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证明步骤较条件说更为简化,有不合理降低证明标准之嫌疑。还有学者藉由此质疑理论的科学性,或以该理论为推定的因果关系理论否定理论的合理性。而对于支持该理论的学者提出的三种理论定位学说: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适用说、推定说以及科学法则补充说,也不外乎是针对该理论以上的“短板”尽量的自圆其说。那么根据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将危害结果的责任归结于犯罪行为的做法是否合理正当呢?本文首先明确了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科学客观性,肯定了该理论可以达到“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并论述了风险社会中刑事政策对该理论适用的重要支撑;并以此为基础,阐明了能够解释理论合理性的两种理解途径。作者通过分析以为,推定说以及科学法则补充说虽然论证理论合理性的路径不同,但都具有合理性,两种理论定位途径也给我国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适用的具体方式提供了可以选择的空间。如可以将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以刑事推定的方式加以明确规定,也可以将公害犯罪作为特殊的犯罪类型降低该类型犯罪因果关系认定证明标准。但最为稳妥的办法是结合两种理论定位给予我们的启示,做到严格遵守理论适用步骤确保科学性的同时,侧重对犯罪人的权利保护给予其提出反证的权利。通过对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合理性的分析,作者尝试着为该理论的适用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应在充分理解理论定位的前提下明确规定理论适用标准;其次,应明确界定理论适用范围;最后,要理解疫学因果关系理论背后代表的观念转变。作者还通过三鹿奶粉案例介绍了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适用的具体过程,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该案的判决同时反映出法院对于新理论的肯定态度。希望我国早日制定理论适用细则,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公害犯罪中的适用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