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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当前,我国水资源问题非常严重,鉴于水资源具有流动性的自然特点,实行水资源的流域管理,既有必要又有可能。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有《水法》进行了修改,将原有《水法》所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修改为“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这样,流域管理体制在我国首次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本文以我国新通过的《水法》关于流域管理体制所作的新规定为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结合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对水资源流域管理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具体说来,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水资源流域管理概述。第二部分为国外水资源流域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研究了美、法、日三国的水资源流域管理体制。第三部分是我国水法中关于流域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针对我国目前水法对水资源流域管理的法律规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分析,并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