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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当身份因素与财产权结合在一起时,我们有必要对该权利中身份因素的具体内涵进行一番考察。在现代的法律制度中,任何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身份因素不应再成为财产权取得资格的阻碍。作为我国物权法中最重要的用益物权之一,本应具有清晰财产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困扰于双重性的身份桎梏,而限制了其处分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了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的流转。本文正是希望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析和改造,力图消除这些限制了我国农村土地权利正常流转的身份因素。全文共分六个部分,除导论和结论外,分为四章。导论部分交代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引出了本文将要论述的核心问题,并对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说明了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首先对“身份”一词的概念进行了厘清,然后引入了权利客体论的权利分析框架,研究了权利中身份因素产生的基础,并进一步分析了身份因素与对世财产权结合的几种模式,紧接着对各种模式中身份性的具体内涵进行了分析,并评析了这些身份因素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第二章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考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产生的基础——集体土地所有权,分析了这两个权利中身份因素的来源和其产生的现实制度桎梏,指出了附着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双重身份性。第三章主要从“权利现代化”、“农民市民化”、“耕地农场化”和“地权资本化”等几个角度去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去身份性的必要性。第四章首先对几种促进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模式进行了评析,然后引入财团法人的概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了去身份性改造,明晰了其权利主体。最后,在借鉴英国土地保有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土地权利发展的现状,创新性地设计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进行权能“二次分离”的同时去掉另外一重身份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