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及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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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在信息社会、互联网时代,诉讼案件之中涉及的重要信息极容易泄露,一些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泄露之后容易导致司法权威受到挑战,给国家利益、当事人带来极大困扰,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应运而生。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犯罪客体系复杂客体,一方面攸关司法权威,一方面攸关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此种复杂客体决定着犯罪客观方面等重要条件的规范化诠释。“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具体界定依赖于复杂客体的判断,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信息并非均属于“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对于不应公开审理案件中无关国家秘密、他人隐私、未成年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信息予以泄露的并不成立本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系真正的身份犯,缺乏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身份并不成立本罪,无身份者不可能单独成立本罪,无身份者通过教唆、帮助、共同实行可以成立本罪的共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成立此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为结果犯,存在未完成形态。被害人承诺及避险性利益衡量、告状无门缺乏期待可能性等情况均能阻却犯罪成立。因而本文拟就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进行深入探讨。除绪论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研究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指明了本文的研究内容以及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这些准备工作为下文顺利展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研究做好了准备。第二部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立法分析。对我国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立法背景进行阐述,通过比较域外相关立法,从而总结出国外该类罪的法制特点,为我国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司法适用提供思路以及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特征解析。着重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对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解析,重点探讨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哪些属于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等问题,完成对该罪的基本诠释。第四部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认定诸问题。提出该罪在司法适用上的一些思考,对本罪与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有无身份者相互加功以及本罪的未完成形态、阻却违法等方面进行着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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