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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后,南极旅游逐渐发展起来。据统计,1990年至1991年间前往南极的游客人数达到4840人,而10年前才780人,增长了5倍之多,此后每年人数都呈递增的趋势,直到2007年至2008年达到了峰值46256人,其后几年虽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前往南极旅游的人数略有下降,但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回稳,人数又开始逐渐增长。快速发展的旅游业对原本脆弱的南极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这些破坏很可能会对南极地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客轮石油泄漏污染海洋,威胁海洋生物安全;游客进入南极,践踏南极植被,惊扰南极动物,丢弃废弃物等对南极生态系统的破坏;旅游业发展带来的大量基础设施的建立对南极生态环境的破坏等。现行南极国际法律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就是南极条约体系,包括《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其附件,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文件等,此外还有国际南极旅游业者协会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文件中有很多关于南极旅游环境保护的条款,如事先通知条款、环境影响评价条款、南极动植物保护条款、废物处理及废物管理条款等,虽然在规制南极旅游行为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们自身却也存着很多不足,如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尚不统一、法律责任规制尚不明确、规定大多数缺乏约束力、条约对于非缔约国没有效力以及条约与缔约国国内法的衔接问题等。为了更好地发挥国际法的规制作用,必须完善其不足的地方,比如制定旅游附件专门规范南极旅游行为、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加强极地教育等。此外,南极旅游环保良好法律秩序的构建也离不开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的配合。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在南极地区开展科学考察活动,并且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南极旅游也极速发展,每年前往南极旅游的人数在世界上名列前茅。2005年,我国南极旅游人次还不到100人次,而到了2007年便到了近5300人次,成为南极旅游的第二大客源国,仅次于美国。在这个背景下,作为《南极条约》的缔约国,履行自己的缔约国义务,规制我国公民前往南极的旅游行为便对我国国内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前面二者不具有域外效力,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制范围也不包括南极旅游活动,近两年我国先后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对我国开展南极活动尤其是南极旅游活动时,旅游组织者、经营者和游客的行为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而且也提出了开展活动前的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定,这对于规范我国国民开展南极活动有很大的作用,也彰显了我国是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当然,虽然我国在针对南极旅游活动的规制方面有了一些进步,但是我们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我国应在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等原则的前提下,完善现有的国内立法,适当扩大规制范围,同时建立系统的旅游管理制度,设置南极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国内南极旅游事宜,审批旅游经营者资质,规范游客行为。只有这样,我国开展的南极旅游活动才会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法治轨道,也为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