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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776年以来,瑞典政府制定的《出版自由制度》创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先例,特别是在1966美国制定的《信息自由法》对现代国家影响最为深远。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同时各国政府还配备了独立的工作机构,建立了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匹配的制度。如美国(1966),加拿大(1983),日本(1999),英国(1999)和其他发达国家,加纳、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印度、肯尼亚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已经提出立法。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已是国际趋势,无形中它已经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目前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上还很不完善,实施起来也不统一、不规范,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开展和完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和实施过程等方面的研究,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立法实践来看,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呈现出广泛推行、普遍立法、大众参与、非政府组织推动、服务公益等特点。国内外对每类信息都有详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既赋予政府进一步细化“政府免予公开的信息”的权力,同时又做到把信息“尽可能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避免政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任意扩大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在国外政府明确规定了政府对于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程序。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而且在实践过程中还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当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深入人心。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被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据相关数据显示,政府行政机关掌握着社会绝大部分的各种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高低决定着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关系到社会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相关利益。这就从根本上要求政府行政机构进行职能转变,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且在实践过程中还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鉴于此,本文通过汲取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成功经验,采用比较分析研究方法,指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找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