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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被讨论的很热烈的司法改革的话题中,作为国家司法权力象征的侦查权的改革问题尤其引人注目。在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如何对侦查权进行合理配置以限制侦查权的滥用,防止其无限度扩大,采取何种模式更好地行使侦查权以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将直接影响侦查权改革的成功与否,这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改革的长远大计。侦查权的配置以及侦查模式是侦查权行使中两个关键性问题。目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现状如何?采取的侦查模式又存在什么问题?如何改革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要求?这些都是亟待回答和解决的问题。笔者总的观点是:目前国家在对侦查权的配置与采用的侦查模式方面虽进行了一定改革,但在适应新时期司法工作方面仍显滞后,并且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因此需要改革的地方仍然较多。本文试图从对侦查权配置问题与侦查模式的采用问题入手,通过分析两者的现状及问题,从而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议,以供大家参考。本文一共分四篇:第一篇:介绍关于侦查权的基本情况:包括侦查的概念、侦察权与侦查权的区别与联系、侦查权的性质、特点及内容,从而引出侦查权行使中的两个关键性问题:侦查权配置与侦查模式。第二篇:叙述侦查权配置与侦查模式的相关问题:包括侦查权配置与行使的原则、作用;侦查模式在司法工作中的地位与意义、同一认定与侦查模式的联系。第三篇:分析我国侦查权配置与侦查模式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症结。第四篇:改革建议。这是本文的核心所在。在这里笔者就如何对侦查权配置和侦查模式问题进行改革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1、建立“以裁判为中心,检警一体化”的刑事司法体制下的新的侦查权配置体系。2、实现侦查模式的真正转变:即建立新的侦查程序模式、实现侦查实体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3、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文笔拙劣,请导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