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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母体,它不仅为人类提供初级产品,更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提供了难以替代的条件与场所,而作为地球生态环境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更是与人类发展息息相关的重要“栖息地”,当海洋生态环境处于健康状态时,不仅可以为人类提供海产品、初级及次级生产资源等,更为全球物质大循环能量流动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当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损害的时候,海洋的大气调节功能、干扰调节功能、营养循环功能及生物控制功能都将受到损害,直接造成海洋生态价值的阙损和下降,它给人类造成的损害后果远远超出了民法上特定的人身权、财产权益损失,直接威胁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本文以2011年06月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为切入点,采用国内外对比的手法,参考国外尤其是美国发生海上油污泄漏事故的索赔体制,研究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中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制度方面的缺陷,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探讨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制度的完善路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是指,国家通过特定的法律形式,授权相关部门在发生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事故时代表国家向责任方索赔,其与普通的民事索赔、国家赔偿以及行政处罚不同,是不同于现有侵权赔偿制度的独立的索赔机制,目前,我国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从现实案例中国家索赔的困境以及国外处理相关问题的经验可以看出,我国目前该方面的国家索赔体制主要存在实体法律依据不完善且缺乏相应的切实可行的操作机制,如索赔程序以及评估标准的欠缺等。因此,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制度的完善,笔者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在总结发生于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第一案和第二案的程序及结果的基础上,鉴于行政行为的特殊属性,建议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作为目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的路径选择,在损害评估标准方面,建议以美国为参考,出台一套完备、详尽的科学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