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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的概念在宪法学里简洁地被定义为拥有一国国籍的人。我们的简洁做法可能会导致可怕的简单化和疏忽:因为对于西方的公民如此称呼可能会一笔勾销25个世纪的理念、实践、革新;对于中国的公民如此定义也会忽视在我们的传统上“臣民”和“民本”的思想,以及近代的先进知识分子们面临从未有过的大变局而从传统思想和西方的理念中截取所能够使中国富强独立的元素。 本文尝试着对于中西不同的“公民”思想的传统作一个勾勒。在本文看来,在西方的视野中,历史上的城邦、帝国、城市、民族国家是独立的个人在一定地域内基于共享的观念和文化而通过参与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其中既有对个人利益的强调,也有对公共参与的重视,在不同的时代呈现出对于公民身份理论迥异的风格。近代以来,随着主权观的确立,个体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突出地表现为作为公民的个人与以代议制政府为标志的民族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个人与国家连接在一起的公民资格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规定着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共权力的边界和行使方向,这些都促成了近代宪法的产生。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自由人尚不曾拥有以尊重个人权利为核心特征的公民资格。现代公民资格概念在十七世纪才开始出现,并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诸多不同的模式。对于美国而言,他们在北美大陆所从事的“实验”并非是在“自然状态”进行的,而是拥有自身深刻的传统。本文试着分析美国建国之初宪法中公民身份中所含有的二元观:共和主义公民和自由主义公民观的综合,并从公民的角度试析美利坚民族形成的特殊性。 对于中国而言,也拥有关于公民、宪法等词汇,然而在其内涵上却同西方拥有着巨大的差别,中国传统上的“臣民”思想以及近代我国的出于生存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统合,使得中国无论对于公民还是对于宪法的理解都在很大程度上拥有一种“中国性”。 在本文看来,正视差异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可能不仅仅是交流的障碍,还是相互学习的契机。这样,无论是公民身份还是宪法都不只是在哲学上得到论证,更在地域上得到说明。对于这些概念的理解还需要对与其相关的语汇进行一些阐述,本文选择了与其相近的词如人民、市民、国民作比较,并简要解释了不同的公民、宪法的理解同民族、启蒙这些概念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