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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该制度,我国也通过有关法律予以确立。然而,由于我国海上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我国对此课题的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从立法层面看,我国没有独立的海上保险法,有关规定散见于《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而且有些条款不够明确甚至相互矛盾,不能适应海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作者拟通过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对一些观点提出意见,对我国立法中的不足提出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几个基本问题,包括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作为海上保险代位权基础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渊源、中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现状等,并将其与海上保险中的物上代位权、委付、分摊权、债权人代位权等相似制度进行了比较,以期使读者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第二章对其理论基础、法律性质、目的或功能进行了分析,得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是债权的法定移转的结论,为以后各章节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论述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在此部分,作者澄清了“成立”与“行使”的区别;对理论上有争议的行使条件和行使名义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尤其是对英美法上的“全部赔付”原则(make whole doctrine)进行了分析;对行使对象和行使范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见解;并对实践中使用的权益转让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四章论述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该章首先明确了被保险人对代位求偿权所负的义务;重点论述了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处理问题;此外,还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损害代位求偿权的处理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五章指出了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