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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建立以来,先后经历了积极探索、县级试点、全面推广和整顿停滞四个阶段。在这期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险需求。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制建设滞后;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公平性、共济性、调剂性;保费设计不合理,养老保障水平低;监管不力,保险基金流失严重;投资渠道单一,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加以完善。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适合各自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运行效果比较理想的有德国的农民退休制度、瑞典的福利型养老保险制度、日本的“共济”制度以及法国的“农业社会互助金”制度,这些制度给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宪法的要求,是应对老龄化危机、加快城镇化进程和适应农村养老保障方式转变的需要。我国日益雄厚的国家财政和广大农民不断增长的收入,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行性;而政府重视、农村传统养老观念变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为农民所了解和接受的现实,为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社会环境方面的可行性。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因此,必须抓住机遇,结合中国农村实际,从合理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改革农村养老保险运行机制两大方面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时,既要因地制宜,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又要突出重点,充分考虑不同层次人群的特点和需求;在改革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运行机制时,要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从而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构建和谐的小康社会。